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謝汶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8日上午9時36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年4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
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