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住臺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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