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四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本案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本案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被告限居處所已無人居住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