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鼎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鼎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鼎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固定資產待處分,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陳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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