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三號
原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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