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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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住臺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