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告 洪彩玲 原告與被告中華正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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