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告 黃添發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原告與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薪資547,029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97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3年度救字第1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元(計算式:11,39
5元-2,975元=8,4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