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估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5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法定代理人 呂燕教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
黃鐘聖 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勝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哲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 律師反訴被告告與反訴原告間給付工程估驗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3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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