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楊連喜
楊得勝 楊得成 楊月美 楊得春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 律師被告 葉武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即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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