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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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191號

原告 吳莉娜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被告 黃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19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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