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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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18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延

被告 林添齊

其他公同共有人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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