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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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88號

原告 俞偉倫

被告 隋溱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遭被告公然侮辱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042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足認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素無不相識,被告僅因行車糾紛,不思理性溝通,選擇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方式宣洩不滿,自屬可議;兩造於111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被告業經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其強調家庭經濟負擔大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2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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