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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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

原告 林延丞

訴訟代理人 鄭善宏

被告 林松永

被告 林松德

張秀英

林敏蘭

林松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松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關於「民國112年1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就案由欄之言詞辯論終結時間,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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