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八月一日間止間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