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0日上午11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原告訴代 乙○○ 到
被  告  林文琦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代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
  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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