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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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2Y6CANAD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
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5,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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