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昌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6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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