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89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5年度審易字第172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雅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鑑驗餘重零點貳 陸玖肆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雅婷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雅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犯罪後終能坦承不諱、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另扣案第2級毒品MDMA1包(鑑驗餘重0.2694公克)係查獲之毒品,雖同包裝內混有第3級毒品愷他命,惟因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9892號被告陳雅婷女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婷明知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經許可,不得持有,竟自民國105年1月18日在新北市三重區進安街一帶購買而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粉末1包(淨重0.2700公克),嗣於同年月28日20時5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0住處內,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1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㈠被告陳雅婷於警詢時及偵查時之供述:坦承持有上揭黃色粉
末1包之事實,惟否認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辯稱:伊僅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施用,不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等語。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證明扣案黃色粉末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事實。
㈢自願搜索同意書、扣押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
步鑑驗報告書各1份:證明自被告處扣得上揭黃色粉末1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1包(驗後餘重
0.2694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檢察官蔡甄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之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