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捌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太原六街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八.八公克)。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八.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