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6年度中簡字第20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月26日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01號),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96年2月26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6年2月26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96年度簡上訴字第125號),並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確定,受刑人前後二罪均為竊盜罪,且時間相距甚近,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防止再犯竊盜之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