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本件被告等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行認罪協商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不宜逕行認罪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行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本件被告等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行認罪協商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不宜逕行認罪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行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