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87號聲請人 王秀美 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相對人 王福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推舉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同意擔任相對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三)同意書上各簽名同意人之印鑑證明各一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四)相對人之財產申報資料(含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唐千惠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