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宋世安 聲請人 楊欣庭 法定代理人 楊凱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欣庭生父 余韋達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楊欣庭生父余韋達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三)聲請人宋世安之健康檢查表。
(四)聲請人宋世安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簿影本或其他財產資料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