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春美 聲請人 高正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王春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收養高正一(男,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春美欲收養高正一(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取得其生父 高敏華 、生母 王巧玲 同意後,於99年10月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後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收養人體格檢查表、被收養人生父高敏華、生母王巧玲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等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於99年10月5日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此有收養契約書、雙戶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高敏華、生母王巧玲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又本院經通知聲請人雙方到院調查,被收養人於6歲時即由收養人照顧至今,雙方感情深厚(見99年11月3日調查筆錄),認可本件收養有助於建立雙方情感之完整性,且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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