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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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 黃國忠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忠於民國81年及82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以81年度上訴字第2830號、82年度訴字第280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4月確定,因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得減刑之要件,爰聲請裁定予以減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黃國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又受刑人黃國忠另犯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販賣毒品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2罪(下稱販賣毒品等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16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3月、禠奪公權8年,上開附表所示之罪與販賣毒品等2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82年10月29日入監,嗣於90年11月9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黃國忠於上開假釋保護管束期間,既未經撤銷假釋,揆諸前揭說明,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自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之日起,即依法視為已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
┌────────┬────────┬────────┐│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第9│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1年7月間某日起│82年5月3日至同年│││至同年月9日│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81年度偵│高雄地檢8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312號│字第1037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1年度訴字第2920│82年度訴字第280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81.9.30│82.8.10│├───┼────┼────────┼────────┤││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2805││判決││2830號│號││├────┼────────┼────────┤││判決│81.12.17│82.10.9│││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82年度執│高雄地檢82年度執│││字第1991號│字第9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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