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葉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928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