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黃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聰 即 杜昭慶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