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3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