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一)應受扶養親屬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投保人保險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為何,及提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
(三)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說明債務人於何時失業,另應提出勞工失業補助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四)提出應受扶養親屬 王明德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出應受扶養親屬 林庭慶林銘慶 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說明債務人設籍地址臺北市○○區○○里○○街○○○號3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之居住權源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應受扶養親屬(即林庭慶、林銘慶)是否與債務人居住於同一處所?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5,000元之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
(八)應受扶養親屬(即王明德)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8,000元之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並提出適當之證明。
(九)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膳食費3,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十)說明債務人住所地與上班地點之地址,及兩地間之距離,並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之計算方式。
(十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成立協商?若有,應提出協議書影本及還款證明。
(十二)試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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