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7號

原告 顏碧茹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

范培益 律師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

吳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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