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原告 楊琇斐
被告 宋曉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余元翔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庭民國114年3月24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