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原告 楊琇斐

被告 宋曉天

李欣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余元翔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庭民國114年3月24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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