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邱柏羽 被告 宋曉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法官張谷瑛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