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五三號
聲明人乙○○
甲○○法定代理人癸○○
丙○○聲明人己○○
戊○○法定代理人子○○
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卯○○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然查卯○○之配偶辰○○○、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女輩辛○○、壬○○、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巳○○、癸○○、子○○、丑○○、庚○○、寅○○、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曾孫輩乙○○、甲○○、己○○、戊○○,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0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被繼承人卯○○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輩其中五人 賴金進賴木道賴世昌賴玉花賴金滿 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審核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本件聲明人乙○○、甲○○、己○○、戊○○雖係被繼承人卯○○之曾孫,屬法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惟查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孫輩中尚有 賴楚期賴奕安賴政憲陳建元陳建文陳柏錡莊三奇莊仟玫莊雅雯 等九人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故本件應為繼承之人乃係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除聲明人巳○○、癸○○、子○○、丑○○、庚○○、寅○○外之其他孫輩。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或前順序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前,後順序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故聲明人乙○○、甲○○、己○○、戊○○在被繼承人卯○○之其他孫輩均拋棄繼承前,既無繼承權,彼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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