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債權人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范永德趙育誠卓鈿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2月2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
與還款明細表債務人最後一次還款日民國107年4月30日不相符)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請
求標的與事實理由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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