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聲明人 曾惠君
曾文紀 曾心怡 楊淳惠 楊舒惠 楊富棋 楊承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富棋
邱皓琪 聲明人 楊惠渝
楊惠筑 楊于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肇輔
蕭秀萍 聲明人 楊家福
楊舒芸 楊舒婷 楊可彤 楊可呈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楊舒婷
楊皓宇 聲明人 楊惠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楊瑞安 (亡)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曾惠君等16人分別為被繼承人楊瑞安分別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4月8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曾惠君等16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曾孫子女,而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7年4月8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堪認為真。次查,除被繼承人之配偶 楊劉生妹 ,及其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除 楊淑湫 、 楊肇嘉 、 楊肇熀 、 楊肇璋 業於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另函准予備查外,惟被繼承人第一順序尚有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 楊朝光 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謄本及聲明人等提供之拋棄繼承通知書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頁12、58)。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顯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等既分別為被繼承人王 陳碧玉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曾惠君等16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明人曾惠君等16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