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債權人 陳淑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進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查報債務人尤進義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併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