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綿右原告與被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