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單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思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