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2年重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 黃仁邦 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盡珠
V○○X○○黃○○R○○玄○○癸○○○上訴人W○○承受訴訟人 黃羅瑞壁
己○○○T○○丑○○○上訴人午○○
申○○
辰○承受訴訟人B○○
P○○F○○l○○D○○上訴人酉○○
黃仁麒 C○○G○○E○○承受訴訟人c○○
M○○d○○N○○法定代理人h○○○承受訴訟人n○○承受訴訟人j○○
黃寅助 上訴人巳○
未○○i○○o○○p○○U○○Q○○宙○○( 黃申貴 法定代理人 江麗碧 承受訴訟人卯○○
地○○上訴人戌○○承受訴訟人J○○
K○○承受訴訟人g○○○
H○○A○○e○○承受訴訟人f○○○
O○○m○○ 黃愛枝 I○○承受訴訟人庚○○
壬○○○S○○q○○r○○t○○s○○ 李永銘 承受訴訟人甲○○
亥○○戊○○丙○○丁○○a○○乙○○Y○○承受訴訟人天○○
L○○宇○○b○○k○○Z○○被上訴人子○○
辛○○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黃王盡珠、V○○、X○○、黃○○、R○○、玄○○、癸○○○為黃仁邦之繼承人;黃羅瑞壁、己○○○、T○○、丑○○○為 黃仁德 之繼承人;B○○、P○○、F○○、l○○、D○○為 黃仁慶 之繼承人;M○○、d○○、N○○、h○○○、c○○為 黃崇南 之繼承人;n○○為 黃春成 之繼承人;j○○、寅○○為 黃振興 之繼承人;卯○○、地○○、為 黃崇生 之繼承人;J○○、K○○為 黃仁地 之繼承人;f○○○、O○○、m○○、黃愛枝、I○○為 黃標 之繼承人;庚○○、李永銘、壬○○○、q○○、r○○、t○○、s○○、S○○為 黃何 之繼承人;甲○○、亥○○、戊○○、丙○○、丁○○、a○○、乙○○、Y○○為 黃秀 之繼承人;天○○、L○○、宇○○、b○○、k○○、Z○○為 黃崇堯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㈠黃仁邦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死亡,黃王盡珠、V○○、X○○、黃○○、R○○
、玄○○、癸○○○為其繼承人;㈡黃仁德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死亡,黃羅瑞壁、己○○○、T○○、丑○○○為黃
仁德之繼承人;黃仁慶於死亡,B○○、P○○、F○○、l○○、D○○為其繼承人;㈢黃崇南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M○○、d○○、N○○、h○○○、c○
○為其繼承人;㈣黃春成於八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死亡,n○○為其繼承人;㈤黃振興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死亡,j○○、寅○○為其繼承人;㈥黃崇生於000年0月0日死亡,卯○○、地○○、為其繼承人;㈦黃仁地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J○○、K○○為其繼承人;㈧黃標於八十
五年七月七日死亡,f○○○、O○○、m○○、黃愛枝、I○○為其繼承人;㈨黃何於八十年三月一日死亡,庚○○、李永銘、壬○○○、潘 李美玉 、S○○為其繼承人,嗣 潘李美玉 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死亡,q○○、r○○、t○○、s○○為潘李美玉之其繼承人;㈩黃秀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死亡、甲○○、亥○○、戊○○、丙○○、丁○○、a○○、乙○○、Y○○為黃秀之繼承人;黃崇堯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死亡,天○○、L○○、宇○○、b○○、k○○、Z○○為其繼承人。
以上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證,爰命各上訴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