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5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國防部代表人(部長) 伍世文 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判決日期及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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