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八四號e
聲明人己○○
張火 之承
辛○住台北縣樹林市○○街○段○○○號十樓即張火之
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一0號即張火之
戊○○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弄○號五樓即張火之
丁○○即張火之
丙○○即張火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右聲明人因與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視同上訴人張火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己○○、辛○、 張金受 、戊○○、丁○○、丙○○、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本件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僅由繼承人庚○○○一人繼承取得,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參,其餘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無訴之利益,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楊子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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