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 謝煥郎
溫錦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被告 葉長壽
錢世盈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長壽、錢世盈二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六號決諭知被告葉長壽、錢世盈二人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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