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輕快車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通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強醫材(股)公司│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壹拾伍萬柒仟伍佰│0000000││││ 王連恭 │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