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台灣省合作金庫 忠孝 │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叁萬零玖佰玖拾貳│ON七七九三一三││││股份有限公司龔│支庫││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