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六號
原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
陳柏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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