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第一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伍仟玖佰柒拾伍元 │SM二00三六一││││有限公司 張鍾潛 ││││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