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一號
聲請人 徐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32┌──────────────────────────────────────────────────────────────────┐│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荏原電產股份有│華南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四月五日│未載│壹拾貳萬肆仟伍佰│AA九七五三六0││││限公司││││叁拾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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