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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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具保人 邱金盛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潘進華 (冒名 郭俊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金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潘進華(冒名郭俊宏)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邱金盛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潘進華(冒名郭俊宏)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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