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乙○○
9樓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
理由
一、查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爰命原告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
(一)陳報原告與被告之父 王忠淳 若曾有共同居住之事實者,該共同住所地為何?被告之父王忠淳死亡時之住所地為何?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父王忠淳間婚姻關係不成立,其原因事實發生地為何?係向何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用以登記之結婚證書在何處作成?記載之結婚地點為何?
(二)查報本件將甲○○等三人列為被告之確認利益為何?原告主張「足致原告親屬身分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其具體內容為何?又提起本件「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有何必要?為何不能提起他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參照)?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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